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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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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4 阅读: 出处:院办 作者:院办 编辑:院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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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位同学: 根据云南省医保中心、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云医保[2009]38号、云人社发[2009]178、云发改收费[2007]187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调整后的有关政策转发如下: 一、筹资标准 高校大学生每人每学年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原来的80元,调整为每人每学年100元,其中:(1)普通大学生中央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费10元,省级财政补助50元;(2)大学生中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中央补助45元,省级财政补助55人,个人不缴费(需提供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低保户证明或残疾人证明)。 二、待遇标准 (一)普通门诊待遇 学年内,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学年30元,提高到每人每学年40元。门诊待遇仍执行现行包干使用办法。 (二)普通住院待遇 学年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6万元,提高到2.5万元。 (三)特殊病门诊住院待遇 学年内,持有《特殊病就诊卡》的大学生,门诊住院累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6万元,提高到3万元。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上述调整的筹资标准、待遇标准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二)社会保障IC卡收费标准每卡22元。 (三)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仍按《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执行。 (四)上述未提及的内容按原办法标准执行。 若有不明事项,请咨询学院医务室(电话:8303292)。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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