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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关于遴选2010年赴美国加州大学短期访学带队教师的通知

2010-06-18 阅读: 出处:教学事务部 处事办公室 作者: 编辑:教学事务部 处事办公室
 
为培养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与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为加强国际理解教育,增进学生对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为学生搭建在校期间国际校园和国际教育经历的平台。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通过校际合作的方式与美国加州大学河滨学院(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Riverside)共同组织201010“本科学生赴美国加州大学河滨分校短期访学项目”,现需从我院在册专职教师中选拔一名带队教师与学生一同赴美学习,对学生日常教学、生活进行管理及协调。
依据国家公派出国人员工作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人事管理办法》、《云南师范大学教师聘任考核办法》等文件,结合商学院教师赴外工作、教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要求,身体健康,符合条件,自愿出国工作、教学的商学院在册专职教师,适用于本办法。
一、遴选程序
1、学院履行与国外院校教育合作协议有关教师交流项目时,学院院长按项目要求签发外事工作项目通知,由学院教学事务部、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办)于2010618共同在学院校园网院务公告栏公示全院;
2、各自愿报名教师于2010624前填写《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教师出国工作(教学)报名登记表》和递交推荐教师《学历学术简历》至各院系(部),各院系(部)审核、拟定推荐教师人选名单后于当日报教学事务部
3、学院院长召集学院外办、教学事务部、人事部门复核推荐人选资格,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学院外办按审批确定的人选名单于2010630前通知有关院系(部)及派遣教师本人;
4、各系(部)按通知安排教师工作交接等事宜;外派教师按通知办理赴外工作、教学所需(如出国护照等)的手续及费用(出国工作、教学一年及以上者,需与学院签订有关合同);
5、外派教师除不可抗拒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放弃外派资格或拒绝如约的,除负责赔偿违约损失及学院外办、系(部)联系、安排等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外,五年内不再遴选或安排出国。
二、出国工作(教学)教师应符合如下条件:
1、本人自愿、积极主动向学院申请带队到美国加州大学河滨学院进行访学交流;
2、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严守国家机密,捍卫民族尊严,自觉维护国家的形象、声誉和利益;
3、在学院工作有3-5年以上大学教学经历,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第一学历为本科),讲师及以上职称;
4、已选拔为学院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培养人对象,以及在我院师资队伍建设中属于培养对象或中、青年优秀教师;
5、普通话测试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能够流利运用英语在美国加州大学河滨学院进行商学院介绍、交流演讲、管理学生课程学习和确认学分转换等一系列的工作。
三、出国教师工作安排:
1、派出地点:美国加州大学河滨分校(以下简称UCR),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Riverside, State of California, USA
2、派出时间:本次访学时间初步拟定为2010913(星期一)至20101217(星期五)
3、待遇标准:
1)本次访学带队教师加州大学河滨学院学习的学费、住宿费由加州大学河滨学院提供;
2)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提供带队教师的护照、签证、机票、在美期间的保险、工作通讯费和相关的手续办理等费用;
3)本次访学带队教师在美期间的伙食费自理,学院不再另行核发伙食补助;
4)出国教师出国之前须按照所在院系(部门)的要求,认真进行工作交接;派出期间的薪资待遇问题需与学院签订有关合同;
5)在美国加州大学河滨学院访学期间,带队教师须认真对学生在UCR的日常生活和学习进行管理、指导,尤其是在学分的确认和转换上要与加州大学河滨学院认真协商并确认无误。
四、出国人员的权益
1、加州大学河滨学院及我院提供相关福利及基本生活补助,带队教师按交流合作项目要求任务开展工作,例如学生在加州大学的生活管理、教学管理和学分转换管理;
2在交流合作协议期内,按协议或相关规定享受所在美国加州大学河滨学院所提供的医疗以及意外安全保险。
五、出国工作、教学教师的管理
1、应了解并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院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所在国家的社会公德、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可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院校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和所在国家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所在国家及其他国家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应服从并配合所在国家政府行政部门的社会管理;携带、邮寄物品出入境时,应遵守中国和所在国家的有关管理规定;
2、履行协议,完成任务,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未经批准的职业工作或擅自调换所在院校;不得向所在院校提出协议之外的或非正当的要求;与所在院校及其教师、学生发生冲突时,须经学院或由所在院校进行协调,妥善解决;
3、应注意保护自身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所在国家或院校遭遇意外或突发事件时,应及时与当地政府、公共安全部门、所在院校和中国外交机构取得联系,请求帮助和保护;由于不可抗拒原因需要离开的,须向所在国家、院校和中国外交机构申请并得到同意;除不可抗拒原因外而擅自违约离开者,由所在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4、应定期(每月三次)通过网络或电讯等渠道向学院外办和派出的教学院(系)汇报工作进展的具体情况;
5、按合作交流协议项目要求完成工作、教学任务后,应按学院要求或在护照签证期内返回中国。
六、本《办法》自学院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学院教学事务部和外办。
 
 
教学事务部   外事办公室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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