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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学习资料

2018-09-06 阅读: 出处:党政办公室 作者: 编辑:刘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决策部署,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的通知要求,学校党政办公室现将有关非法集资的定义、特征、表现形式、危害等资料整理后发布于校园网,供全校师生们学习了解。

一、非法集资的基本定义: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三、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等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以办厂或投资经商资金周转等名义,并许诺支付一定高额利息等形式的非法集资。

四、非法集资的危害:

1、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非法集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党政办公室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