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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手册

2019-02-27 阅读: 出处:保卫处 作者: 编辑:陈琛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手册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1年一个阶段。

(一)2018年,掀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高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体效能明显提高,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形成扫黑除恶浓厚氛围。

(二)2019年,针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三)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通过三年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一)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二)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

(三)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目标任务是什么?

(一)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

(二)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

(三)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三)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四)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五)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一)政治性;(二)全面性;(三)彻底性;(四)协同性。

 

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要求是什么?

(一)有黑扫黑;(二)无黑除恶;(三)无恶治乱。

 

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工作措施是什么?

(一)摸线索;(二)打犯罪;(三)挖“保护伞”;(四)治源头;(五)强组织。

 

八、扫黑除恶聚焦打击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九、国家确定重点打击哪些领域?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

 

十、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是什么?

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十一、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是怎么认定的?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什么?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恶势力”是什么?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恶势力犯罪集团”是什么?

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四)黑恶势力“保护伞”是什么?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十二、黑恶势力的外在表现都有哪些?

(一)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纹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三)昼伏夜出,在夜宵摊等公共场所成群结伙、惹是生非的。

(四)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拆迁,以摆队形、站场子等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的。

(五)控制土方、沙石、钢材等材料市场价格,存在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经营行为的。

(六)在一定范围内独揽建设工程、商品供应的。

(七)强行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

(八)在各类市场中,为争夺业务而追逐、拦截、恐吓当事人,并经常更换从业人员的。

(九)在娱乐场所中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食注射毒品情形的。

(十)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贴身跟随、逗留债务人住所、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债讨债的。

(十一)KTV、酒吧等场所以内保人员身份在处置场所内发生纠纷时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十二)在纠纷、伤害类警情处置中,报警人称有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的。

(十三)无关人员刺探、干扰、阻挠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

(十四)在外来人员聚集区域,以所谓个人影响力私下调停各类纠纷的。

(十五)有赌博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前科,且当前无固定职业或稳定经济来源、多次反复出入境的。

(十六)在医院、私人诊所等医疗机构接诊过程中,发现有刀伤、枪伤等可疑情形的。

(十七)外来人员以亲缘、地缘为纽带拉帮结派,排挤他人在一定区域从事美容美发、足浴等经营的。

(十八)以管理费、卫生费等为名,向经营业主强行摊派或收取费用的。

(十九)在娱乐场所中控制多名“失足人员”,频繁更换服务场所的。

(二十)在宾馆、浴室、KTV等休闲娱乐场所发放小卡片,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的。

(二十一)在广场、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张贴追讨债务、私人调查、贷款担保等小广告的。

(二十二)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方恶意串标或投标人相互勾结进行围标的。

(二十三)因各类纠纷引发砸玻璃窗、损毁门锁、随意喷涂、破坏监控等情形的。

(二十四)无正当经济来源的却驾驶豪车、经常出入酒店等高档消费场所的。

(二十五)在一定范围内多次向企事业主、经营户强行推销茶叶、红酒、礼品高附加值等商品行为的。

(二十六)以过生日、搬家、公司开张等各种理由摆酒宴客,强行索要礼金的。

(二十七)在酒店、娱乐场所长期挂单、强行消费的。(二十八)本地人员突然异常举家搬迁或下落不明的。

(二十九)其他需要关注的异常情况。

 

十三、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十五种类型?

一是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出资分红型】

二是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纵容包庇型】

三是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阻挠查处型】

四是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站台撑腰型】

五是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打击报复型】

六是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有案不查型】

七是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通风报信型】

八是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开脱罪责型】

九是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的。【枉法裁判型】

十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追赃不力型】

十一是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串通案情型】

十二是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罪犯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家属财物或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功等考核成绩的。【违规吃请型】

十三是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违规减刑型】

十四是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帮人说情型】

十五是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打击不力型】

 

十四、什么是“软暴力”?

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十五、扫黑除恶“三个更强”“五大问题”“四个力”是什么?

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强调,要以“三个更强”提高政治站位,推动解决“五大问题”,着力提高“四个力”,推动专项斗争不断深入,用扫黑除恶实际战果回应群众期待:

(一)胸怀全局做到“三个更强”

1、以更强的政治担当履职尽责,带头从政治上看待和把握专项斗争,勇于担当、敢于作为;

2、以更强的民本思维赢得人心,毫不动摇地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根本立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以更强的斗争精神除恶务尽,不断完善斗争思路、政策、举措,夺取专项斗争全面胜利。

(二)推动解决“五大问题”

一是不平衡问题。要及时跟踪掌握各地斗争动态,深入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确保专项斗争始终保持良好态势。

二是不持续问题。要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围绕一年治标、两年治根、三年治本的“总蓝图”,制定阶段性的“施工图”,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专项斗争。

三是不统一问题。要充分发挥业务指导作用,促进统一执法办案标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每一起涉黑涉恶案件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四是不衔接问题。要集中梳理、挂牌督办一批背后有腐败嫌疑的重大涉黑涉恶案件,推动完善政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线索移送、反馈机制,从制度上实现侦办涉黑涉恶案件与查处“保护伞”同步进行。

五是不协同问题。要推动源头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开展重点整治,配合组织部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从源头上、根本上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三)着力提高“四个力”

一是提高调研指导力,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指导的靶向性、实效性;

二是提高综合协调力,更好调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能动性、创造性,形成齐抓共管、联动融合的工作格局;

三是提高督导督办力,建立完善通报、约谈、日常督办、挂牌督办等制度,确保专项斗争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四是提高宣传引导力,用好新媒体,发挥好政法宣传舆论工作“软实力”,营造强大斗争声势和舆论环境。

 

十六、扫黑除恶工作中出现的新动向是什么?

(一)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

(二)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

(三)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

 

十七、当前地方扫黑除恶中存在哪些问题?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8月16日主持召开全国扫黑办第二次主任会议时严肃指出:

(一)站位不高:有些地方和部门对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认识不到位,把专项斗争等同于一般的专项工作;有的认为专项斗争只是政法部门的事,与己无关,尤其是“不真打、不愿打、不敢打”的消极思想还不同程度存在,亟待加以破除。

(二)部署形式化:有些地方专项斗争“雷声大、雨点小”,一般性部署多、具体推动举措少,重点不聚焦、实效不明显,研究阶段性斗争的特点规律不够,没有形成一波又一波的强大攻势。

(三)发动群众不充分:有些地方群众对专项斗争知晓率不高,不敢举报黑恶势力。这与这些地方宣传不够、发动不深、造势不力有直接关系。

(四)线索核查质效不高:有些地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来源单一,线索核查不深、不透、不实,核查进度迟缓,特别是有价值的线索不多已成为影响专项斗争持续深入发展的瓶颈问题。

(五)重点案件查处不力:有些地方办案人员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水平不高,有的涉黑涉恶案件案情复杂导致推进缓慢,特别是处置涉黑涉恶财产难度较大,一些黑恶势力虽被打掉了,但其经济基础没有被彻底铲除。

(六)执法思想不一致:有些地方基层政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标准存在分歧,影响办案质效。

(七)黑恶势力“保护伞”打击难:有些地方涉黑涉恶案件查不深、打不透,触及不到“保护伞”,难以连根拔起,以及个别地方担心“灯下黑”问题被查处以后影响形象和政绩,存在对“保护伞”不愿查、不敢查等问题。

(八)存在打击“盲区”:有些地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不平衡问题突出,有的市县至今未办理一起涉黑涉恶案件;有的行业领域存在监管漏洞,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没有得到查处;有的农村地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欺压群众的问题依然存在。

(九)扫黑办作用发挥不到位:当前有些地方扫黑办力量不足、权威不够、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比较突出。

(十)开展督导不力:前期大部分省区市开展了专项斗争督导工作,但还存在督导规格不高、进驻时间短、过程不规范、实效不明显等问题。

 

十八、“扫黑除恶”督导的工作重点有哪些?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督导工作重点围绕六个方面:

(一)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

(二)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以及涉黑涉恶问题的根本遏制情况。

(三)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的情况、整治突出问题的情况。

(四)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的情况。

(五)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六)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十九、扫黑除恶“打早打小”是指什么?

是指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绝不能允许其坐大成势。

 

二十、扫黑除恶“打准打实”是指什么?

是指审判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

二十一、扫黑除恶如何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 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二十二、“两个一律”指的是什么?

(一)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

(二)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二十三、“四个督导”是什么?

(一)政治督导;(二)问题督导;(三)责任督导;(四)效果督导。

 

二十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落实“一案三查”是什么?

(一)查办黑恶势力;(二)查办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三)查办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十五、“打黑除恶”与“扫黑除恶”什么区别?

过去“打黑除恶”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除恶”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过去“打黑除恶”打的多,防的少,这次“扫黑除恶”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二十六、扫黑除恶的第一责任、直接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是什么?

(一)党委、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扫黑除恶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强化党委政法委和政法机关的直接责任,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扫黑除恶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定位,担负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监督责任;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行业监管责任人。

 

二十七、2019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打好哪几仗?

(一)打好大案要案“攻坚战”;(二)打好起诉审理“法律仗”;(三)打好重点行业领域“治理仗”。